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lawContent.aspx?cid=62&pn=19&id=2901
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
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
103年1月7日部授食字第1021250977號令修正發布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lawContent.aspx?cid=62&pn=19&id=2901
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
103年1月7日部授食字第1021250977號令修正發布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List.aspx?sid=1152&pn=2
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
定準則
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條第四項規
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、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、誇大, 或醫療效能之認定,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、文字敘述、圖案、符 號、影像、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,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。
第 三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表述內容有下列情
形之一者,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:
一、與事實不符。
二、無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佐證。
三、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、種類及範圍。
四、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。
第 四 條 化粧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內容,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,使
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,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
能詞句,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。
第 五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
之一者,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:
一、涉及預防、減輕、診斷或治療疾病、疾病症候群或症狀,或如附
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。
二、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。
第 六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petfood.coa.gov.tw/data/RANNEWS/A20180800001/RNEWSF_A20180800021.pdf
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