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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lawContent.aspx?cid=62&pn=19&id=2901

 

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

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

103年1月7日部授食字第1021250977號令修正發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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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List.aspx?sid=1152&pn=2

 

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
定準則
第 一 條  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條第四項規
     定訂定之。

第 二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、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、誇大, 或醫療效能之認定,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、文字敘述、圖案、符 號、影像、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,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。

第 三 條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表述內容有下列情
     形之一者,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:
      一、與事實不符。
      二、無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佐證。
      三、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、種類及範圍。
      四、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。
第 四 條  化粧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內容,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,使
     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,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
     能詞句,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。
第 五 條 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
     之一者,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:
      一、涉及預防、減輕、診斷或治療疾病、疾病症候群或症狀,或如附
         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。
      二、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。
第 六 條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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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https://petfood.coa.gov.tw/data/RANNEWS/A20180800001/RNEWSF_A20180800021.pdf

 

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 8 1 日修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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